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甲○○
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因96年度訴字第283號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50,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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