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36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被告 蔡惟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柒拾貳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為被保險人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7,238元(其中工資2萬4,750元、零件2萬2,488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末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駕照、行照、估價單、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4萬7,238元(其中工資2萬4,750元、零件2萬2,488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1年3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0年9月15日,系爭車輛使用已逾耐用年數,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2,250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2萬4,750元,合計為2萬7,000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2月16日(見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72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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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2,488×0.369=8,298
第1年折舊後價值22,488-8,298=14,190
第2年折舊值14,190×0.369=5,23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4,190-5,236=8,954
第3年折舊值8,954×0.369=3,304
第3年折舊後價值8,954-3,304=5,650
第4年折舊值5,650×0.369=2,085
第4年折舊後價值5,650-2,085=3,565
第5年折舊值3,565×0.369=1,315
第5年折舊後價值3,565-1,315=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