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36號聲請人卯○○非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相對人申○○
酉○○地○○
號己○○庚○○午○○
號巳○○
1號未○○丑○○子○○癸○○戌○○辛○○亥○○天○○寅○○辰○○乙○○甲○○戊○○
巷21丁○○
巷21丙○○壬○○
3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復查,本院業於民國98年10月1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另,相對人若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田慧賢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元)│預納人│├───────┼─────┼────────┤│裁判費│26,047元│卯○○│├───────┼─────┼────────┤│地政複丈費│4,150元│卯○○│├───────┼─────┼────────┤│地政繪圖│5,750元│卯○○│├───────┼─────┼────────┤│地政繪圖│5,750元│卯○○│├───────┼─────┼────────┤│登報費│200元│卯○○│├───────┼─────┼────────┤│地政繪圖│5,750元│卯○○│├───────┼─────┼────────┤│合計│47,647元││└───────┴─────┴────────┘┌─────────────────────────────────┬──────┐│98年度司聲字第136號附表││├──┬────────────┬───────┬─────────┼──────┤│編號│共有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應賠償聲請人││││比例│(新台幣,小數點以│訴訟費用額│││││下四捨五入)││├──┼────────────┼───────┼─────────┼──────┤│1│卯○○│4分之1│11,913元│----│├──┼────────────┼───────┼─────────┼──────┤│2│ 翁武東 繼承人未○○、││││││丑○○、子○○、癸○○││││││戌○○、 翁卉玲 、亥○○、│4分之1│││││天○○、、寅○○、辰○○│(連帶負擔)│11,912元│11,912元│││、乙○○、甲○○、戊○○││││││、丁○○、丙○○、壬○○││││││( 公同 共有)││││├──┼────────────┼───────┼─────────┼──────┤│3│地○○│4分之1│11,912元│11,912元│├──┼────────────┼───────┼─────────┼──────┤│4│申○○│12分之1│3,970元│3,970元│├──┼────────────┼───────┼─────────┼──────┤│5│酉○○│12分之1│3,970元│3,970元│├──┼────────────┼───────┼─────────┼──────┤│6│ 翁金聰 繼承人午○○、│24分之1│││││庚○○、己○○(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985元│1,985元│├──┼────────────┼───────┼─────────┼──────┤│7│巳○○│24分之1│1,985元│1,985元│├──┼────────────┼───────┼─────────┼──────┤│合計│-----││47,647元│35,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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