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百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潘達榮 即達榮工程行
號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與被告潘達榮即達榮工程行間之租賃合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等返還租賃物並給付租金、不當得利,惟依原告與被告潘達榮即達榮工程行間簽訂之租賃合約書第13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及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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