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以96年度補字第39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9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