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瑩娟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洪英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李若伶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如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開始更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經債權人表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自民國95年起即受僱於美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收入穩定,且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之陳報狀、薪資轉帳影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單附卷可憑。又債務人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8,000元,除支付自己必要生活支出7265元外,因配偶及子女皆有負債,尚須協助支應全家部分日常生活開銷,總計其必要支出金額雖高於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031312號函所載98年度臺灣省(不含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竭力清償債務,仍願縮減支出金額,而以9829元列計。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既願意樽節支出,勉力縮減其生活開銷,提出每月還款8,000元、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且總清償金額為768,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比例達無擔保債務總額53.06%,堪認其確有清理債務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其生活程度如附件二所示內容。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8,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53.06%。││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47,524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6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52,126│288│├──┼────────────┼─────────┼────────┤│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71,187│944│├──┼────────────┼─────────┼────────┤││3│台中商業銀行│38,831│216│├──┼────────────┼─────────┼────────┤││4│台灣新光商業銀行│31,042│168│├──┼────────────┼─────────┼────────┤││5│板信商業銀行│27,059│152│├──┼────────────┼─────────┼────────┤││6│香港商上海滙豐商業銀行│212,852│1,176│├──┼────────────┼─────────┼────────┤│7│玉山商業銀行│55,669│304│├──┼────────────┼─────────┼────────┤│8│萬泰商業銀行│174,803│968│├──┼────────────┼─────────┼────────┤│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1,113│504│├──┼────────────┼─────────┼────────┤│10│大眾商業銀行│487,281│2,696│├──┼────────────┼─────────┼────────┤│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1,493│336│├──┼────────────┼─────────┼────────┤│1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5,828│144│├──┼────────────┼─────────┼────────┤│1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8,240│104│├──┼────────────┼─────────┼────────┤││合計│1,447,524│8,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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