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因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參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零 陸佰 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除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