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花小字第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花小字第30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0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
肆萬玖仟零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詹益盛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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