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10
月28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400154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
法令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漁船用柴油2050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22日10時55分。
(二)地點:高雄縣○○鄉○○○路與溪州二路口。
(三)行為:以自小客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2050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之流量
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一紙、照片六張附卷可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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