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19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廖正達
訴訟代理人  吳忠仁
被   告 甲○○
            0號
訴訟代理人  廖信慈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8及9中關於「94年11月30日、94年12月30日
」記載,應更正為「93年11月30日、93年12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新營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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