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7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7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0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捌仟壹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新台
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高世玉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
書 記 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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