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65號
原 告 胡齡尹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
被 告 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宜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1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