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石淑湄
被   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吳曉玟
訴訟代理人  寧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9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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