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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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瑞全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0.42公克、0.52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瑞全因施用毒品,由聲請人簽結等情,有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施用所餘之粉末及塊狀物品,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節(驗餘淨重0.42公克、0.52公克),有卷附鑑定書可稽(毒偵1231號卷第34頁),足認確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殘留之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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