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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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吳柏毅

相對人 林昆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補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費新臺幣4,750元,並以新臺幣6萬3,682元或同面額之國內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344號給付票款事件中,關於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聲請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1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確定,嗣相對人持系爭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634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現已查封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聲請人業以系爭本票係偽造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事件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許聲請人以現金或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後,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金錢給付情形,乃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以系爭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並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且已就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土地予以查封登記,現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並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40號(下稱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審酌倘系爭執行事件未停止執行,聲請人之系爭土地可能因強制執行而遭拍賣致無法回復原狀,復查無聲請人係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相對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之情狀,堪認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中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關於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予停止。

(二)至於擔保金之數額,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主張其債權本金為30萬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本案訴訟未確定前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之金額而未經利用之利息損失,而該項損失利益,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客觀妥適。又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另以裁定核定為34萬7,354元,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簡易事件,參照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民事簡易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2個月、第二審為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月,依此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可能受之損害額為6萬3,682元〔計算式:34萬7,354元×5%×(3+8/12年),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以上開金額或同面額之國內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適當之供擔保金額。

(三)又聲請人尚未繳納本案訴訟之裁判費,應先補繳該訴訟之裁判費4,750元,其訴方屬合法,始可進而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併予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6月20日

30萬元

未記載

112年6月21日

WG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新社區

新水井

325

78.90

1/3

備考

重測前:七分段水井子小段36-2地號

2

臺中市

新社區

新水井

326

271.13

1/3

備考

重測前:七分段水井子小段36-6地號

3

臺中市

新社區

新水井

327

271.52

1/3

備考

重測前:七分段水井子小段36-5地號

4

臺中市

新社區

新水井

328

267.28

1/3

備考

重測前:七分段水井子小段36-4地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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