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妙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林妙瀅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上訴人;被上訴人應自113年6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3,000元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65,854元之利息部分應廢棄改判,並盼令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之日起計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遷讓房屋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系爭房屋起訴時房屋課稅現值255,200元;請求113年6月1日起至起訴時即113年8月20日止按月給付33,000元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部分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為88,362元【計算式:(33,000元÷30日×80日)+(33,000元×5%÷365日×80日)
=88,362元,元以下4捨5入】;請求165,854元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至起訴日止之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計為347,402元(計算式:255,200元+88,362元+3,840元=347,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表:
編號
租欠期間
尚積欠租金
(元)
利息起算日
計算自起訴時天數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112年9月
0
-
-
-
2
112年11月
0
-
-
-
3
112年12月
854
112年12月12日
252日
854元×5%×252日/365日=29元
4
113年1月
33,000
113年1月2日
231日
33,000元×5%*231日/365日=1,044元
5
113年2月
33,000
113年2月2日
200日
33,000元×5%*200日/365日=904元
6
113年3月
33,000
113年3月2日
171日
33,000元×5%*171日/365日=733元
7
113年4月
33,000
113年4月2日
140日
33,000元×5%*140日/365日=633元
8
113年5月
33,000
113年5月2日
110日
33,000元×5%*110日/365日=497元
3,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