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
具保人甲○○男二即被告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本院依被告之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員報告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胡宜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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