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七號
上訴人甲○○
己○○庚○○被上訴人辛○○
丁○○丙○○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叁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一庭
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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