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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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乙○○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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