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八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男三被告合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祥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