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金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乙○○於96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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