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金字第4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一人送達代收人丙○○
住台中市○○街32之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金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4,6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169,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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