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471號
原 告 季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政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