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8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被   告  潘麒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前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
○○號3樓,而認本院為管轄法院,並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惟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業已遷至屏東縣○○鄉○○路
○○號,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既均在屏東縣上開地區,於
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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