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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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上訴人
3號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本院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臺中縣○○鄉○○村○○路○段大明巷23號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王 陳金蘭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且被告亦於上訴狀自承係於97年5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然被告乃遲至97年5月2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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