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公克)及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球型玻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巷○○號,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二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三公克)及沾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球型玻璃吸食器一個。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一包、安非他命一包及沾有安非他命之球型玻璃吸食器一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確實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二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三公克),係屬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再者,扣案之沾有安非他命之球型玻璃吸食器一個,因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無從分離,應一併視為毒品,亦屬違禁物至明。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