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財務手錶遺失之損失」金額新臺幣肆仟陸佰元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著有判例及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三號著有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財務手錶遺失之損失」金額新臺幣(下同)四千六百元。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就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併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之刑事犯罪事實為:被告職業為汽車修護,平日駕駛車輛至外地牽待修護車輛回工作地點修護,為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外出牽車回工作地點,在臺中縣○里鄉○○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南村路與舊社路交岔路口,該路段適為雙黃線,被告應注意減速慢行,並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侵入來車道,而依當時情形,天氣為晴、路面無障礙、視線良好之情況下,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於注意,未減速慢行並超越前車,且跨越雙黃線侵入來車道,撞及原告所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致原告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側端橈骨骨折之傷害,此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五四號、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六號之刑事判決各一份附卷足參,惟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包括「財務手錶遺失之損失」金額四千六百元之請求,然關於該部分之事實既未經刑事判決併同具體認定,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財產損失金額,尚難認為因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縱令原告得依其他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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