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張舜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附表
┌───────┬─────────┬─────────┐
│金額(新臺幣)│利率│期間│
├───────┼─────────┼─────────┤
│50,000元│週年利率19.7%│自95年6月25日起至│
││計算之利息│清償日止│
├───────┼─────────┼─────────┤
│194,218元│週年利率19.7%│自95年7月26日起至│
││計算之利息│清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