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諭令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古瑞君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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