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丙○○
2弄3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非訟代理人甲○○之委任狀。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三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