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洗錢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3、4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並於95年5月29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