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用,該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