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之2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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