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命聲請人具狀補正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7年4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