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9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凌晨5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85
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於96年7月2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43號刑事裁定准予減刑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聲請人所請與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43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5之罪為同一案件),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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