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被告日特企業開發有裉公司原法定乙○○生前住同上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