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彰化縣政府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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