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76號聲請人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隆 訴訟代理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4月20日│141,750元│DB0000000│││王正隆│金控總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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