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右上訴人與東源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一)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參仟伍佰零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壹拾捌元伍角,折合新台幣捌仟肆佰伍拾陸元(捌仟肆佰伍拾伍元伍角,四捨五入)。(二)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零陸元伍角,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貳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伍角,四捨五入)。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