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官田區公所法定代理人顏能通訴訟代理人林任應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零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零參佰貳拾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7日公開招標之「角秀山生命紀念館周邊綠美化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由伊以新臺幣(下同)2068萬元得標,兩造並就系爭工程於同年4月6日訂立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工程契約),約定採實做實算制,伊於同年4月9日開始施作。因被上訴人未提供施作放樣基準點及座標,又依其指示施作之數量、金額及工期與系爭工程契約不符,復不配合辦理變更設計之不可歸責於伊事由,伊僅能依其現場指示之位置及會勘紀錄施作,致施工日誌記載至101年7月9日施工進度百分之49.72之延誤履約期限;又系爭工程於101年6月11日、102年7月11日二次變更設計,應自變更設計完成後,依變更項目所需施工日數繼續計算工期,伊未延誤履約期限,且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2日表示終止契約時,系爭工程已完成百分之92,無情節重大情事。被上訴人依工程契約第21條第l款第5目之約定終止契約無效,亦不得據此計算逾期違約金。另就施作數量及金額及工期之爭議,臺南市政府 吳瑞安 總工程司於專案小組會議中,同意以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辦理變更設計,以作為後續結算驗收時上訴人施作數量之依據,並建議兩造以102年3月26日為停工起始日,被上訴人應受上級機關意見之拘束,於停工狀態未解除前應不計算工期。系爭工程契約並無施作所需之放樣基準點及放樣基準點座標,經伊催告後,被上訴人仍未提供或派員指示,不為履約應配合行為之可歸責事由,致工程自102年3月26日停工後,逾6個月無法施作,伊乃於103年1月29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0款第3目及第12款約定,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契約。系爭工程契約既已終止,伊停工前已依約施作完成92%,依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得請求給付估驗款之項目及金額為:應給付已依約施作完成工程之工程款共1894萬9564元(已施作完工金額為1645萬6399元、環保安衛費、品管費、營造保險費、管理與利潤及營業稅等249萬3165元)、代墊空汙及試驗費9萬1968元(空汙費5萬5423元及試驗費3萬6545元)、應發還履約保證金206萬8000元、已採購尚未施作之太陽能景觀燈、植栽等12項材料費共78萬2008元,共2189萬1540元。爰依系爭工程契約及民法第101條第1項、第490條、第505條、第507條等規定,請求判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於101年4月8日開工,契約約定系爭工程應於60個日曆天竣工,預定竣工日為101年7月9日12時(含同意展延日期32.5天)。但依施工日誌,截至該日之施工進度僅完成49.72%,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結論,亦認工程完成比例72%,其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經監造單位即宏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宏鑌公司)自101年5月8日起至102年4月9日止,多次以書函催告應提出趕工計劃,惟上訴人仍怠於施工未於期限內改善,伊遂於102年11月21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規定,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自無上訴人其後於103年1月29日終止契約問題。
系爭工程專案小組102年7月18日會議時,主持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總工程司吳瑞安建議,既自102年3月26日後無施工進度,可以該日為停工起始日,提醒上訴人應以書面申報停工與申請展延工期,並非兩造就停工日期有達成合意。嗣上訴人主張施作工程已超過契約金額而委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堪認並無未提供施工放樣基準點與座標情事,依該公會鑑定報告,有102年4月3、8日進場施作噴灌系統等工項照片。伊未同意委任該公會鑑定,不得據而作為認定事實基礎。再由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託 邱文杰 技師鑑定報告可知,縱使沒有很精確的基準點座標值資料,上訴人仍得完成放樣工作並據以施工,不得以伊未提供詳細施工放樣基準點與基準點座標,作為卸免施工逾期責任。系爭工程契約已針對施工難易程度及工程單價,區分「整地開挖」與「構造物開挖」項目,包含非屬於新設構造物施工範圍之相關施工費用係屬開挖整地之範圍,不得將全區之挖方及填方均劃歸為構造物開挖。加勁式擋土牆應利用垂直投影面積而非斜坡面積去換算計價,單價分析表已載明每平方公尺地工袋17包數量計價。經依契約第21條逕為結算查驗結果,工程施作完成總金額為1503萬3224元,驗收合格金額為1389萬7224元,驗收不合格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而需覓第三方施作改善之金額為113萬6000元。履約保證金206萬8000元因逾履約期限,不得請求發還,及請求已採購未施作之太陽能景觀燈、植栽等材料費78萬2008元之損害。系爭工程至契約終止日102年11月21日,逾期天數計500.5天,工程逾期違約金已超過原工程契約總價2058萬元20%,故應採計上限金額413萬6千元,由應付價金中扣抵等語,資為抗辯。
貳、兩造聲明及原審判決結果
一、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89萬1540元,及其中新台幣1705
萬4608元自民國10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結果: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2萬6576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㈢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334萬2000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2萬65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㈣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四、上訴聲明(原審原告承營公司):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186萬4964
元,及自民國10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就第一項廢棄部分,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其中本金
新台幣518萬9644元之利息,應加計自民國102年9月19日起至103年4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於101年3月27日,以總價2068萬元得標被上訴人公
開招標之系爭工程,兩造於101年4月6日簽訂系爭工程契約,依契約第3條之約定,系爭契約為實作實算契約;又契約第7條約定上訴人應於簽約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內竣工。系爭工程於101年4月9日開工。
㈡系爭工程之監造單位為宏鑌公司。
㈢依據上訴人製作之施工日誌記載,上訴人至101年7月9日
止,施工進度為百分之49.72,宏鑌公司曾於101年5月8日至102年4月9日間,以書函催告上訴人應提出趕工計畫與施工日誌,上訴人則函覆被上訴人及宏鑌公司應儘速辦理變更設計,以利工程進行。
㈣上訴人於102年9月18日,發函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估驗款
1705萬4608元,該函於102年9月23日送達被上訴人;經宏鑌公司審認未合,被上訴人即於102年9月27日檢還上訴人申請估驗資料,迄未給付估驗款。
㈤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1日,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
款第5目約定,以書面向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該書面於102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即於102年11月25日以書函通知被上訴人表示終止契約無效;嗣上訴人於103年1月29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0款第3目及第12款約定,以書函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該函於103年1月29日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隨於103年2月7日函覆否認,該函於103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㈥上訴人曾委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工程數量及合理工
期,被上訴人則曾委由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工程數量,鑑定機關並均有提出鑑定報告書。
㈦被上訴人曾於103年2月14日發函通知上訴人,將依據政府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上訴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經上訴人103年3月3日函提出異議,被上訴人於103年3月13日函覆,認異議無理由,維持原議,上訴人遂提出申訴,經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104年4月24日,撤銷該原擬處分,被上訴人遂未將上訴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㈧前項申訴審議中,經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託
邱文杰技師辦理系爭工程「工程設計之測量資料是否充分正確?得以讓申訴廠商據以施工?如何影響後續工程進行?」爭議之鑑定。邱文杰技師並有提出103年12月2日鑑定報告。
㈨被上訴人同意就第一次、第二次變更設計,分別展延工期
15日、10日,並認101年4月26日、28日、30日、101年5月4日、18至20日全日及101年4月27日半日,因雨無法施工而同意展延共7.5日。
㈩就植栽 小葉欖仁 、斑葉春不老、環保彩晶植草磚、彩晶仿
圓石造型地磚、草皮未施作、預鑄式擋土磚、新設管路與既有排水設施銜接、新舊構造物銜接修復、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項次壹、一、⒘、、、-1、、至),兩造對於原審認定之數量,均不爭執。
二、兩造爭執事項:㈠兩造所提鑑定報告,效力為何?兩造是否要受拘束?法院
是否受拘束?㈡上訴人已施作之工程款部分:
⒈放樣及整地(含開挖回填夯實及既有植栽清理)、構造
物開挖、構造物回填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項次壹、⒈至⒊),上訴人施作之數量為何?⒉預拌混凝土及澆置(140、175、210公斤/平方公分)、
鋼筋加工及組立、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版、清水模板、軀體部分(即原審判決項次壹、⒌至⒐),上訴人施作之數量為何?⒊加勁式擋土牆部分(即原審判決項次壹、),上訴
人施作之數量為何?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履約保證金,是否有理由?若有
,應返還之金額若干?㈣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太陽能景觀等及植栽材料費,是
否有理由?㈤被上訴人主張應扣除驗收不合格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而須覓
第三人施作之費用,是否有理由?㈥被上訴人主張應扣除逾期違約金,是否有理由?若有,應
以若干金額為適當?⒈系爭工程應展延之工期為若干日?⒉上訴人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延?㈦上訴人主張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給付其中本金518萬9644
元,應自102年9月19日起算利息,是否有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法院不受兩造所提出鑑定報告之拘束,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後定其取捨。
㈠按當事人自行付費委託而作成之鑑定報告,並非經法院囑
託命為鑑定,該報告僅屬私文書(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意旨)。次按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方法,所得結果係供作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資料。當事人就其可處分之事項,對於鑑定人之人選、鑑定結果及於事實認定之效力,本得於起訴前以證據契約之形式為約定、於證據保全程序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第1項規定成立協議,或於訴訟進行中依同法第326條第2項前段、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達成指定合意或爭點簡化協議。倘無此證據契約、指定合意或爭點簡化協議,法院即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意旨)。
㈡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工程合理
工期鑑定報告書、工程數量鑑定報告書、邱文杰技師鑑定報告書(以下分稱系爭甲、乙、丙鑑定報告),及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工程數量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丁鑑定報告),均非經法院囑託鑑定,核均屬私文書。
⒈上訴人雖主張臺南市政府指派之吳瑞安總工程司於102
年6月28日專案小組會議中,已同意以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辦理變更設計,並作為後續結算驗收時上訴人合理工期及施作數量之依據,故被上訴人應受拘束云云。然於該次會議中,吳瑞安總工程司致詞時乃陳稱:本專案小組以釐清工程施工技術問題為主,有關工期與施工工項數量裁定,建議轉由本府秘書處採購爭議協調小組處理等語;且該次會議議題㈢為:請施工單位於下次會議時,將逕向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申請本案工程數量鑑定相關報告呈現供參;決議則為:若工程數量鑑定完成後,請施工單位將鑑定成果報告書提送監造單位表示意見後,再由區公所判定最後工程數量,有系爭工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9頁)。由上開會議紀錄可知,該專案小組並不處理工期與施工工項數量問題,該次會議亦僅請上訴人將系爭乙鑑定報告提出後,由被上訴人判定數量,顯無如上訴人所主張吳瑞安總工程司有同意以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辦理變更設計,並作為後續結算驗收時上訴人施作數量之依據。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受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之拘束云云,尚無足採。
⒉再兩造係如不爭執事項㈦所示,因上訴人對於被列為不
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決定提出申訴,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審議中委託邱文杰技師辦理系爭工程爭議之鑑定,依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載:「招標機關與申訴廠商上開爭議,經兩造選定並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邱文杰技師鑑定」及如不爭執事項㈧委託辦理系爭工程「工程設計之測量資料是否充分正確?以讓申訴廠商據以施工?如何影響後續工程進行?」之記載,而可認兩造有為鑑定人之選任之合意,及邱文杰技師提出103年12月2日鑑定報告就該等事由之有無及是否「列為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爭議範圍之鑑定,僅有羈束兩造效力。
⒊既均非經法院囑託鑑定,均屬私文書,本院均不受上開
系爭甲、乙、丙、丁鑑定結果之拘束,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
二、上訴人已施作之工程款部分: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承攬,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攬人完成工作,既為定作人給付報酬之要件,則工作是否完成,自應由承攬人負舉證責任。
再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放樣及整地(含開挖回填夯實及既有植栽清理)、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部分(項次壹1至3):
⒈系爭乙鑑定報告認定施作數量分別為2萬5670.5平方公
尺、7453立方公尺、4萬3341立方公尺,證人即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 許引絃 則證稱:放樣及整地部分,是用權狀的面積算出來的;關於構造物開挖、回填部分,系爭丁鑑定報告只計算擋土牆、基礎等土方量,伊是有再加計其他邊坡、護坡等結構物之土方量列為全區收方測量,全區是指全工區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3-30頁)。系爭丁鑑定報告認定施作數量分別為2萬4407平方公尺、830立方公尺、243立方公尺。證人即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 徐武龍 則證稱:放樣及整地是根據圖面逐項累加出來的,構造物是伊認為設計圖裡面有設計的物件,就是工程新做的物件叫做構造物,系爭乙鑑定報告則認為所有的護坡也是構造物,應該是主要的差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2-77頁)。據此可知上開2鑑定報告認定之數量有極大差異。
⒉證人即設計監造單位宏鑌公司負責人 謝佳宏 於原審證稱
:當初在做整體規劃設計的時候,因為整個區域範圍是有高高低低的部分,有些是道路的需求要去調整高程,有些是因為構造物的關係要去調整高程,所以把這個工項叫做整地,內容就是開挖回填夯實,包括既有植栽跟雜物清理;另外這個工程還有施作新的構造物,構造物同樣要去做開挖回填夯實的動作,當初之所以分列,主要是因為要做開挖整地時這個工項非常簡單,機具也不用做特別的調整,就是平整的路面去做調整,所以給的單價比較低,但是在構造物開挖,所需要開挖的時間及技術是比較高的,所以在這個單價上提列比較高;系爭乙鑑定報告將大部分要去做開挖跟回填的這部分,都用構造物開挖為計價的基礎,與上開原則有所違反;且整地放樣在工程契約項目有明確指示哪些部分是整地開挖,哪些部分是屬於構造物開挖,工程圖說亦有詳細說明這部分的差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6-72頁)。
⒊參以系爭工程契約數量就放樣及整地(含開挖回填夯實
及既有植栽清理)、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部分,原分別約定為2萬3830平方公尺、1319立方公尺、167立方公尺,此數量應係經一定程序估算,上訴人身為專業營造廠商,投標、簽約前亦應有事先評估,是縱因實際施作有所差異,其上限亦應相差不多。惟依系爭乙鑑定報告,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部分,上訴人施作數量已遠高原契約數量約5.7倍、259.5倍,實難想像竟有如此巨大差異。尤其於開工後進行第一次契約變更時,數量分別變更為2萬3830平方公尺、1614立方公尺、332立方公尺,第二次契約變更時,數量則分別變更為2萬3830平方公尺、1313立方公尺、392立方公尺,均與原契約相差不多,足認兩造就上開項目之區別,非無共識。況就全區收方測量挖方、填方部分,與「放樣及整地」部分是否重複一事,系爭乙鑑定報告及證人許引絃均未為明確之說明。本院綜合上情,並探求兩造立約時之真意,認為系爭乙鑑定報告之鑑定基礎有與系爭工程契約不符之處,系爭丁鑑定報告則較符合系爭工程契約,應以系爭丁鑑定報告上開認定較為可採。
⒋至於上訴人雖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及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第16條,認為結構物包含護坡等,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乃關於保固期之規定,系爭工程放樣及整地(含開挖回填夯實及既有植栽清理)、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部分,乃關於整地、開挖、回填價金之計算,二者性質及規範目的均有不同,並非當然為相同解釋,兩造自得另為約定,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有未當,並不足採。
⒌從而,關於放樣及整地(含開挖回填夯實及既有植栽清
理)、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部分之數量,應分別認定為2萬4407平方公尺、830立方公尺、243立方公尺。
㈢關於預拌混凝土及澆置(140、175、210公斤/平方公分)
、鋼筋加工及組立、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版、清水模板、軀體部分(即原審判決項次壹5至9)部分:
⒈系爭乙鑑定報告認定施作數量分別為75.8立方公尺、69
5.1立方公尺、396.8立方公尺、1萬9742.1公斤、1525.1平方公尺,證人即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許引絃則證稱:其中24孝擋土牆用長度去計算土方跟混凝土,其量過實際上是74公尺等語。系爭丁鑑定報告認定施作數量分別為49立方公尺、666立方公尺、391立方公尺、19,399公斤、1,401平方公尺,其中24孝擋土牆乃以契約約定長度70公尺計算。可知上開2鑑定報告認定之數量主要在24孝擋土牆之差異部分。
⒉本院審酌系爭工程契約已約定24孝擋土牆長度為70公尺
,上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有施作至74公尺之必要性,又其超出契約約定施作,復未以書面告知並請求追加預算,經被上訴人之事前許可或事後同意,是24孝擋土牆部分應以長度70公尺計價,而以系爭丁鑑定報告上開認定較為可採。是關於預拌混凝土及澆置(140、175、210公斤/平方公分)、鋼筋加工及組立、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版、清水模板、軀體數量,應分別認定為49立方公尺、666立方公尺、391立方公尺、1萬9399公斤、1401平方公尺。
㈣關於加勁式擋土牆部分(項次壹、一、62)部分:
⒈系爭乙鑑定報告認定施作數量為674.8平方公尺。證人
即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許引絃證稱:擋土牆的概念是斜坡,因為本案是實做實算,所以就是實際去量它整個弧長乘以高度,二層,就是它整個斜面的面積,系爭丁鑑定報告是把它投影到垂直面去算面積;伊量完以後有去公所給監造看有沒有其他意見,那時候監造是有提到他是用垂直的面積去算單價;因為垂直面是一個直線,斜面又是一個弧形,它所使用之地工袋會比較多等語。系爭丁鑑定報告認定施作數量為433平方公尺。證人即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徐武龍證稱:加勁擋土牆就是把地工袋疊放17層,伊依據圖面一層一層算地工袋的袋數,總袋數是7,350袋,換算面積為433平方公尺,伊沒有用垂直投影或斜面,因為有爭議等語。可知上開2鑑定報告認定之施作數量有極大差異。
⒉證人即設計監造單位宏鑌公司負責人 謝佳宏證 稱:因為
加勁擋土牆的形狀不規則,所以是利用垂直投影面積的方式去做計價,單價分析也是用垂直投影面積去換算一平方公尺的地工袋為17個;系爭乙鑑定報告是用斜面去算伊也沒有意見,但體積應該是一樣,若用斜面去算但沒有推算斜面的一平方公尺有幾個地工袋,就用垂直投影推算出來的單價去相乘,這個就會產生很大的誤差;就像一面牆裡面有多少磚塊,是計價這面牆的主要項目,從上面往下面看,一平方公尺的磚塊數,跟斜面看過去的一平方公尺的磚塊數是不一樣的,但是這二種推算出來這面牆有多少塊磚頭絕對是一樣的等語。
⒊參以加勁擋土牆之設計,乃係將立方體地工袋堆疊成牆
面,則因堆疊方式之不同,加上覆蓋格網後,實際為鋸尺面之坡面乃呈平面狀而隱藏部分空洞,若未精準測量恐有誤差;且依據單價表,加勁式擋土牆乃以每平方公尺17個地工袋計算,主要計價標準亦為地工袋,則以固定之垂直投影面積事先計算地工袋數量以作為計價標準,自較明確等情,堪認以地工袋數量計算加勁擋土牆面積,應較可排除量測誤差。又兩造曾於102年10月9日至現場清點地工袋數量為7854包等事實,有被上訴人102年11月8日所民字第1020728619號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㈡第85-86頁),系爭丁鑑定報告僅以圖面計算數量而非實際清點,應不可採,上訴人則未明確主張施作數量並提出高於上開數量之證據,是應認施作之地工袋數量即為7854包,換算施作面積則為462平方公尺。
⒋上訴人雖引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參見原審卷㈡第10
1-106頁),主張坡面或牆面之實作面積,應以平方公尺丈量,而非以地工袋推算。然該規範乃規定:契約如有規定應照其規定,如無規定,牆面應按坡面或牆面之實作面積,以平方公尺丈量,顯見上開規範並非強制,仍得以契約加以排除。又丈量之目的在計算面積,若可透過地工袋推算出面積,亦達同一目的,系爭工程契約既有明文約定每平方公尺以17個地工袋計價,則以地工袋推算面積,難謂不符合契約約定;況系爭乙鑑定報告亦未明確表示其量測之工具及方法,實難排除有上述誤差存在。從而,上訴人主張應以系爭乙鑑定報告量測之面積計價,亦非可採。
㈤就植栽小葉欖仁、斑葉春不老、環保彩晶植草磚、彩晶仿
圓石造型地磚、草皮未施作、預鑄式擋土磚、新設管路與既有排水設施銜接、新舊構造物銜接修復、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項次壹、一、⒘、、、-1、、至),兩造對於原審認定之數量:植栽小葉欖仁、斑葉春不老、環保彩晶植草磚、彩晶仿圓石造型地磚、草皮未施作、預鑄式擋土磚部分施作數量,應分別認定為9株、266株、1314.8平方公尺、1314.8平方公尺、135.8平方公尺,新設管路與既有排水設施銜接、新舊構造物銜接修復、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部分為4萬7364式、7357式、4598面,均不爭執,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㈩。
㈥綜上所述,經以上開認定之數量核算上訴人所施工數量之
直接工作費占系爭工程契約直接工作費之比例,上訴人已完成工程之比例,應為百分之74【計算式:13,173,032÷17,742,708≒0.74,詳見附表)。從而,上訴人主張已完成百分之92(以原契約價金直接工作費計算),被上訴人辯稱僅完成百分之72(以變更後價金直接工作費計算),均有未當,而未可採。
三、上訴人已遲誤履約期限:㈠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
責任,其因不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雖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95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之變更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未經變更,此觀民法第166條規定意旨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承攬契約訂立後,承攬人即負有依約完成工作之義務,原審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就增減工程之數量,以及單價若干,倘協議不成應即停止施工云云,此項見解,將使承攬工程停滯不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意旨參照)。
兩造於101年4月6日簽訂系爭工程契約,約定上訴人應於簽約日起3日內開工,並應於開工日起60日內竣工,嗣上訴人於101年4月9日開工,工程期間被上訴人同意展延工期32.5日(含第一次變更設計15日、第二次變更設計10日、因雨展延7.5日),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㈨,據此,原預定竣工日應為101年7月10日12時。又上訴人迄系爭工程契約於兩造表示終止前,仍未完成系爭工程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若無其他展延工期之事由,堪認上訴人已遲誤履約期限。
㈡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7條第3款第1目、第3目:「契約履約
期間,有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等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通知機關,並於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第1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等約定可知,若有展延工期之必要,應由上訴人以書面提出申請,被上訴人核定後以書面同意之,則被上訴人對於是否符合展延工期之事由及展延之日數,自有審核權限。
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甲鑑定報告雖引用氣象資料、施工日誌,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第15點、第17點,認為自101年4月17日起,因下雨無法施工而應展延工期之日數為73日。然上開施工日誌固有記載因雨無法施工之文字,惟此乃上訴人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9條第4款第5目單方製作,其上並無監造單位或被上訴人認可之文字,且上訴人申請展延工期時,業經監造單位審核後,認為除101年4月26、28、30日、101年5月4、18至20日全日,101年4月27日半日確實因雨無法施工而同意展延工期共7.5日(已列入上開履約期限之計算)外,其餘則以當日有實際施工等為由駁回展延工期之申請,有宏鑌公司101年5月7日 宏南 官字第1010050705號、101年5月11日宏南官字第1010051103號、101年5月22日宏南官字第1010052202號、101年6月6日宏南官字第1010060604號函附於系爭甲鑑定報告可佐(參見附件七之137至141頁)。
因宏鑌公司為監造單位,對施工狀況非不熟悉,則除上開
7.5日外,是否確實因雨而達無法施工之程度,實有可疑。又系爭甲鑑定報告所引用之氣象資料,乃位於臺南市六甲區王爺宮氣象站之資料,未能精確佐證系爭工程坐落地區之氣象,而系爭工程亦非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則系爭甲鑑定報告逕引上開注意事項作為因雨停工之依據,亦嫌失當。此外,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因雨無法施工而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等事實,則上訴人引系爭甲鑑定報告主張因雨應展延之工期為73日云云,於逾上開7.5日部分,即有未合。
㈢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9條第15款、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
第7款、第9款:「廠商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工程司反應,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廠商依前款請求契約變更,應自行衡酌預定施工時程,考量檢(查、試)驗所需時間及機關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期程後再行適時提出,並於接獲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依同意變更情形施作;除因機關逾期未核定外,不得以資料送審為由,提出延長履約期限之申請」、「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等約定可知,上訴人辦理工程之放樣後,即有依約完成工作之義務,不因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等錯誤或矛盾,或請求變更契約,而得暫緩施作或遲延履約期限。
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因被上訴人未提供參考原點等資料,亦未配合變更設計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致其無法施作,故縱有遲延情事,亦不可歸責上訴人云云。然而:
⒈證人即宏鑌公司負責人謝佳宏於原審證稱:承包廠商進
行工程投標之前,圖說都已經公告在政府的採購網;工程發包之後,開工之前,就是101年4月3日,監造人員 唐弘曦 有跟上訴人第一任的工地主任 郭慶生 到現場去會勘,指認相關的控制點位置,並有交付測量放樣所需要的基準點座標資料等測量資料;在101年5月28日之後,又再行文提供設計的光碟讓上訴人去做放樣;放樣完成及整地完成後,伊有去做相關的檢測,沒有依照圖說放樣的部分,伊有要求改善,在過程中,只有二次是因為現況要去調整,有做圖說的調整;第一次屬於整個工區的環東部分,就是新增的擋土牆,在現場會勘時,三方有確認相關的施工位置,也有提供施工圖說,另外有考慮到增加的工程項目而展延工期;第二部分是屬於環北,就是靠近施工區域,有一個土地公神像,前面有一個8米擋土牆做變更,也在現勘的時候三方確認相關的位置,相關的圖說也有在包商施作之前提供,另外有考慮到施作的項目而展延工期;上開追加、變更部分,也是經由兩造同意,且都已施作完成等語(見原審卷第56-72頁)。參以上訴人於101年4月10日已完成全區放樣作業,因整地後現況與圖說不符等,於101年5月13日提出重新放樣圖面,並於101年5月17日重新放樣改善完成等事實,有上訴人101年5月13日承(秀)字第1010513028號、101年5月15日承(秀)字第10105016037號函、不符合事項追蹤改善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㈠第152-153頁背面、卷㈡第82頁),顯見被上訴人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應已盡提供參考原點等之義務。至於被上訴人所提供參考原點是否有誤,經上訴人反應後,應由被上訴人自負其責,上訴人仍有據此施作之義務。又若有變更設計之必要,於變更設計完成前,原契約仍然有效,上訴人亦不得以變更設計未完成,據為不施作工程之事由。
⒉證人即上訴人品管人員 侯信男 於原審證稱:因為系爭工
程幅員比較廣大,比如說今天要做道路,被上訴人就指示大概的路程,用竹竿跟尼龍繩去做界線,想做那裡的時候就到現場去指示;因為沒有座標、控制點,都依指示,指示完之後,再去修契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23頁)。系爭甲鑑定報告則認:101年6月2日第一次變更核定版及102年7月11日第二次變更核定版均無放樣基準點及基準點座標,應自變更設計完成後,依變更項目所需施工日數繼續計算工期等語。系爭丙鑑定報告亦認:業主或設計監造單位於開工前,未於紙本圖面或電子檔中提供基準點座標值及相關位置尺寸標示之資料交付廠商,亦極可能未有現場基準點位置與指點,以一般工程慣例與實務而言,工程設計之測量資料顯非充分,又因圖面與現場差異甚大(測量或設計資料正確性不足),且業主多次修改,與變更設計辦理時機、必要性及重新放樣圖面要求等因素之爭執,影響後續工程進行等語。臺南市政府並據而撤銷被上訴人擬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上訴人列為不良廠商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及維持異議處理結果(見原審卷㈡第110-126、127-142頁)。可知該鑑定主要目的在供是否列為不良廠商刊登在政府公報,與本件之目的在計算上訴人有無遲延及其日數不同。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之引用系爭丙鑑定報告所為之判斷,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附此敘明。
⒊況系爭丙鑑定報告對所函詢之前二問題明確指稱測量資
訊不充分,但該資料非上訴人施工所必要。第三問題:「如何影響後續工程?」,則僅稱「因圖面與現場差異甚大(測量或設計資料正確性不足),且業主多次修改,與變更設計辦理時機、必要性及重新放樣圖面要求等因素之爭執,影響後續工程進行」。然同報告亦稱:「本案廠商於101年4月3日收到全區位置配置平面圖之CAD電子檔後,未於第一時間主張設計監造單位沒有提供基準點座標資料,無法精確放樣,而且聽從業主與設計監造單位的口頭指示,於現場進行插竹竿、灑白灰的放樣工作,這代表廠商默認沒有基準點座標值資料與相關尺寸下,也可以進行放樣工作據以施工」、「系爭工程並非屬道路或公路工程等級之土木工程,應不需要精準度極高的放樣工作,只要業主與設計監造單位可以接受的情形下,縱使沒有很精確的基準點座標值資料與現場的基準點位置,廠商是可以依據現場的地形地勢地貌地物,同時參考全區平面配置電子檔,於施工現場完成放樣工作並據以施工」、「廠商依據業主與設計監造單位現場指示,於工程現場進行放樣,且進行施工,顯示工程設計之測量資料等,並非是否能施工之必要條件」(見原審卷㈡第120、122、123頁)等語。顯見縱使被上訴人未提供書面測量資料予上訴人,亦以口頭指示上訴人,上訴人已得據以施工,自不得再以測量資料問題,作為不得施工之理由。
⒋關於變更設計展延工期部分,因契約已有如上約定,且
被上訴人已同意就第一次、第二次變更設計各增加工期15日、10日,有被上訴人101年7月25日所民字第1010072259號、102年7月11日所民字第1020454542號函、101年12月21日會勘紀錄附於系爭甲鑑定報告可佐(參見附件六之22、七之153、156頁),應無系爭甲鑑定報告所稱應自變更設計完成後,再依變更項目所需施工日數繼續計算工期之問題。亦無丙鑑定報告所謂「變更設計辦理時機、必要性因素之爭執,影響後續工程進行」的問題。
⒌是證人侯信男上開證詞,及系爭甲、丙鑑定報告首揭部
分,均無從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盡提供參考原點等、變更設計等義務為據,主張其縱使遲誤履約期限,亦屬不可歸責云云,應有未洽。㈣綜上所述,系爭工程履行期限應至101年7月10日12時止,
上訴人既未能依限完成,又未能舉證證明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延,則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已遲誤履約期限而應負遲延責任之語,堪可採信。
四、被上訴人已合法終止契約:㈠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
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其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者,謂之法定終止權,亦有由於當事人以契約終止者,謂之約定終止權。當事人一方合法行使約定終止權後,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失其效力,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應取決於契約之約定,且無再行終止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8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意旨)。次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規定甚明。故定作人終止承攬契約之理由,縱非事實,亦於契約終止之效力不生影響(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
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1日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約定,以書面向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該書面於102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於103年1月29日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0款第3目及第12款約定,以書函向被上訴人表示終止系爭工程契約,該函於103年1月29日送達被上訴人等情,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㈤。而因系爭工程契約為承攬契約,被上訴人本得隨時終止,則不論被上訴人依何理由終止,終止理由是否有據,系爭工程契約均已於102年11月22日終止而向後消滅,且不得再行終止。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終止契約無效,其仍得於103年1月29日終止系爭工程契約云云,應有誤會。
㈡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第17條第11款約定
:「廠商履約而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並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又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前項百分比之計算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工程非巨額工程採購,上訴人所製作之施工日誌記載至101年7月9日、101年7月18日之施工進度,各為百分之49.72、51.8,有各該日之施工日誌可佐(見原審卷㈠第67頁、系爭甲鑑定報告附件七之68頁),顯見迄101年7月10日12時止,施工進度不會超過百分之51.8。又監造單位已於101年7月13日發函催告上訴人於101年7月19日完成改善,有宏鑌公司101年7月13日宏南官字第1010071301號函附卷可稽(參原審卷㈠第76頁)。另迄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2日終止系爭工程契約時,系爭工程亦僅完成百分之74等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堪認均已符合上開終止契約之約定。是被上訴人辯稱其得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約定終止系爭工程契約,應可採信。
五、上訴人得請求金額之認定:㈠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
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承攬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仍屬二事,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縱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81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意旨)。再按終止契約,乃使現存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行為,原契約當事人已依約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生影響。因此,承攬契約在終止以前,承攬人業已完成之工作,苟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可達訂約意旨所欲達成之目的者,定作人就其受領之工作,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81號、8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意旨)。復按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訂立之契約,乃其相互間就具體紛爭所欲遵循之規範,除有無效之原因外,對締約之當事人具有與法律相同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意旨)。末按履約保證金係承攬人於訂約時或訂約後相當期間內所須繳交予定作人之款項,以擔保其履行契約,或未依約履行時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
㈡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第3款、第3條第1款約
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廠商因第1款情形接獲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據此,當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工程契約後,被上訴人就上訴人終止前已施作完成之項目及數量,應進行結算後,給付工程款。
⒈上訴人已完成之項目及數量業經認定如前,加計其他以
完成工程比例計算一式計價部分,上訴人得請求工程款共計1515萬47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詳附表)。
⒉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工程所支出之空汙費5萬5423元、
試驗費3萬6545元,均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收據2張為證(見原審卷㈠第44頁),被上訴人亦不爭執,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萬1968元,應屬有據。
㈢由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款第5目之約定可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時,不必補償廠商所受損失。
系爭工程乃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2日終止系爭工程契約,業經認定如前,則依上開約定,被上訴人自得不補償上訴人所受損失。上訴人係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10款第3目「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及第12款「履行契約需機關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機關不為其行為時,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機關為之。而機關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為請求依據,惟本件並非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又契約業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並以契約約定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契約者,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故其依民法第511條並此等請求均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已採購之太陽能景觀燈、植栽等12項材料費共78萬2008元損害云云,即無理由。
㈣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14條第3款第4目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
證金及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等約定可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全部終止契約時,固得不必發還廠商所繳納之全部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如僅部分終止者,依該終止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其餘部分仍須發還。
系爭工程乃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2日終止系爭工程契約時,除已完成百分之74之系爭工程外,契約終止等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則依上開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返還該已履約部分之履約保證金。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履約保證金206萬8000元,於153萬0320元(2,068,000×74%=1,530,32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超過部分即屬無據。
㈤綜上所述,上訴人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1677萬7036元(計
算式:15,154,748元+55,423元+36,545元+1,530,320元=16,777,036元)。
六、被上訴人得扣除金額之認定:㈠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
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即承攬人應負無過失責任。
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無庸證明承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或有其他可免責之事由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87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次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第4款: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
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約定可知,機關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終止契約後,就已施作工程之瑕疵,洽請其他廠商施作時,該項費用得自應給付之工程款中扣除。本件被上訴人辯稱經結算結果,上訴人施作部分有瑕疵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而需覓第三方施作改善之金額為113萬60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結算驗收資料(含照片)為證(見原審卷㈡第192~228頁、卷㈢第51~55-1頁),上訴人則未提出任何證據推翻,應堪信為真實。則此項費用依據上開約定,應由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亦得主張自工程款中扣抵。從而,被上訴人辯稱得扣抵113萬6000元,應屬有據。
㈢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17條第1款第1目、第3款、第4款:逾
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20為上限等約定可知,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履約期限竣工,應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並按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20為上限。查系爭工程應於101年7月10日12時竣工,業經認定如前,而不論依據上訴人主張之102年3月26日停工起始日,或被上訴人所辯之102年4月9日建議停工起始日,上訴人均已遲誤200日以上,應均依據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從而,被上訴人得扣除之違約金為408萬4140元(計算式:20,420,702×20%≒4,084,140)。被上訴人雖以原契約價金總額2068萬元計算逾期違約金,然被上訴人既辯稱有2次變更契約,並引用以變更契約後契約總價為基礎之系爭丁鑑定報告,則計算逾期違約金時,自應以契約變更後之契約總價計算始為一致。是被上訴人辯稱得扣抵之逾期違約金為413萬6000元,於超過408萬4140元部分,應屬無據。
㈣按所謂「保固期限」係指承攬人於工作物完成後,交付定
作人驗收完畢,承攬人擔保、並維護工作物應有品質之一定期間而言。再按上訴人係於被上訴人應負保固責任,尚未繳交保固保證金時終止系爭契約,故所終止者,僅為被上訴人之保固責任,被上訴人既不負保固責任,則其應無繳納保固保證金之義務可言(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61、2217號判決意旨)。
⒈依據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2款、第14條第1款、第3款
第4目、第6款、第16條第1款第1目、第10款、第21條第3款、第15款: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保固保證金於非結構物或結構物之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保固期在1年以上者,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發還;植栽工程涉及養護期、保活期,需約定保證金者,發還方式(含分階段)為:植栽部份由廠商保活1年;驗收合格後,請款前應先繳交植栽工程結算總額之百分之40款額做為撫育保活金,俟為期一年撫育期滿驗收合格後無息退還;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及其孽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3款至第5款之規定;保固期之起算: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廠商為履行保固的責任,應於驗收合格後,除另有約定外,提供按結構物部份結算總價百分之2計列之保固保證金;廠商因第1款情形接獲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等約定可知,原則上於工程竣工後,始有驗收後繳交保固保證金、撫育保活金約定之適用。若於工程竣工前,即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全部契約,則兩造之權利義務包含廠商之保固、保活責任均自終止之時起向後消滅,廠商已繳之保證金不必發還,廠商亦無再繳交保固保證金、撫育保活金之義務。
⒉本件被上訴人乃於系爭工程竣工且上訴人繳交保固保證
金、撫育保活金前,即終止全部契約,則上訴人本無再行繳交保固保證金、撫育保活金之義務。從而,被上訴人辯稱得扣減保固保證金、撫育保活金各27萬2182元、11萬5240元,均有誤會,難以憑採。
㈤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得主張扣減之金額為522萬0140元。
(計算式:1,136,000+4,084,140=5,220,140元)。
七、利息之計算:㈠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系爭工程契約就終止契約後結算付款之期限並無約
定,是應適用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等規定。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3年4月10日送達被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0頁)。從而,上訴人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㈢上訴人雖請求自102年9月19日起計算估驗款之利息,然依
據系爭工程契約第5條第1款第2目、第5目:估驗款採工程進度達百分之50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驗收合格後,且扣除百分10為保留款;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經機關及含技術服務廠商完成審查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0日付款,如為上級代辦經費,俟該款項核撥後依契約付款;惟機關得就該估驗案予以抽驗及查核,抽驗及查核結算其符合規定,再依程序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廠商履約有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1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等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等約定可知,廠商申請估驗計價時,若機關就該估驗案予以抽驗及查核,或命廠商補正資料,須待抽驗及查核,或廠商補正資料後,始有依程序付款之義務,且若有遲誤進度等情形,在一定條件下,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
本件上訴人前於102年9月18日發函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估驗款1705萬4608元,經宏鑌公司審認未合,被上訴人即未給付估驗款,且系爭工程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10以上,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等事實,均經認定如前,是在上訴人補正資料或完成改善前,被上訴人均得拒絕給付估驗款。從而,上訴人主張此部分利息起算日,尚有未洽,難認正當。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工程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55萬6896元(計算式:16,777,036元-5,220,140元=11,556,896元),及自10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11,556,896-10,026,576=1,530,320),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編│項次│項目名稱│單│契約(含第一次/第二次變更)│系爭乙鑑定報告│系爭丁鑑定報告│本院認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抗辯)││││││├─────┬─────┬───────┼─────┬───────┼─────┬───────┼─────┬───────┤│號│││位│單價│數量│複價│數量│複價│數量│複價│數量│複價│├─┼────┼────────────────┼─┼─────┼─────┼───────┼─────┼───────┼─────┼───────┼─────┼───────┤││壹│發包費│││││││││││├─┼────┼────────────────┼─┼─────┼─────┼───────┼─────┼───────┼─────┼───────┼─────┼───────┤││一│發包工作費│││││││││││├─┼────┼────────────────┼─┼─────┼─────┼───────┼─────┼───────┼─────┼───────┼─────┼───────┤│01│壹.一.1│放樣及整地(含開挖回填夯實及既有│㎡│18.00│23,830.00│428,940.00│25,670.50│462,069.00│24,407.00│439,326.00│24,407.00│439,326.00││││植栽清理)│││││││││││├─┼────┼────────────────┼─┼─────┼─────┼───────┼─────┼───────┼─────┼───────┼─────┼───────┤│02│壹.一.2│構造物開挖,挖普通土,機械│M3│37.00│1,313.00│48,581.00│7,453.00│275,761.00│830.00│30,710.00│830.00│30,710.00│├─┼────┼────────────────┼─┼─────┼─────┼───────┼─────┼───────┼─────┼───────┼─────┼───────┤│03│壹.一.3│構造物回填,回填土,機械│M3│18.00│392.00│7,056.00│43,341.00│780,138.00│243.00│4,374.00│243.00│4,374.00│├─┼────┼────────────────┼─┼─────┼─────┼───────┼─────┼───────┼─────┼───────┼─────┼───────┤│04│壹.一.4│餘土現地回填│M3│14.00│353.00│4,942.00│0.00│0.00│0.00│0.00│0.00│0.00│├─┼────┼────────────────┼─┼─────┼─────┼───────┼─────┼───────┼─────┼───────┼─────┼───────┤│05│壹.一.5│140kg/c㎡預拌混凝土及澆置│M3│1,591.00│54.00│85,914.00│75.80│120,598.00│49.00│77,959.00│49.00│77,959.00│├─┼────┼────────────────┼─┼─────┼─────┼───────┼─────┼───────┼─────┼───────┼─────┼───────┤│06│壹.一.6│175kg/c㎡預拌混凝土及澆置│M3│1,775.00│802.00│1,423,550.00│695.10│1,233,803.00│666.00│1,182,150.00│666.00│1,182,150.00│├─┼────┼────────────────┼─┼─────┼─────┼───────┼─────┼───────┼─────┼───────┼─────┼───────┤│07│壹.一.7│210kg/c㎡預拌混凝土及澆置│M3│1,959.00│360.00│705,240.00│396.80│777,331.00│391.00│765,969.00│391.00│765,969.00│├─┼────┼────────────────┼─┼─────┼─────┼───────┼─────┼───────┼─────┼───────┼─────┼───────┤│08│壹.一.8│鋼筋加工及組立│kg│25.00│18,674.00│466,850.00│19,742.10│493,553.00│19,399.00│484,975.00│19,399.00│484,975.00│├─┼────┼────────────────┼─┼─────┼─────┼───────┼─────┼───────┼─────┼───────┼─────┼───────┤│09│壹.一.9│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清水模板,│㎡│133.00│1,165.00│154,945.00│1,525.10│202,838.00│1,401.00│186,333.00│1,401.00│186,333.00││││軀體│││││││││││├─┼────┼────────────────┼─┼─────┼─────┼───────┼─────┼───────┼─────┼───────┼─────┼───────┤│10│壹.一.10│打鋼軌樁37kg/m(L=3M)│支│3,127.00│70.00│218,890.00│70.00│218,890.00│70.00│218,890.00│70.00│218,890.00│├─┼────┼────────────────┼─┼─────┼─────┼───────┼─────┼───────┼─────┼───────┼─────┼───────┤│11│壹.一.11│臨時擋土樁設施,鋼板樁,L=6m│M│1,242.00│70.00│86,940.00│70.00│86,940.00│70.00│86,940.00│70.00│86,940.00│├─┼────┼────────────────┼─┼─────┼─────┼───────┼─────┼───────┼─────┼───────┼─────┼───────┤│12│壹.一.12│植栽,喬木,福木,240≦ 樹高 <│株│2,092.00│34.00│71,128.00│0.00│0.00│0.00│0.00│0.00│0.00││││270cm│││││││││││├─┼────┼────────────────┼─┼─────┼─────┼───────┼─────┼───────┼─────┼───────┼─────┼───────┤│13│壹.一.13│植栽,喬木,龍柏,240≦樹高<│株│3,242.00│33.00│106,986.00│0.00│0.00│0.00│0.00│0.00│0.00││││270cm│││││││││││├─┼────┼────────────────┼─┼─────┼─────┼───────┼─────┼───────┼─────┼───────┼─────┼───────┤│14│壹.一.14│植栽,喬木,羊蹄甲,240≦樹高<│株│2,276.00│45.00│102,420.00│35.00│79,660.00│35.00│79,660.00│35.00│79,660.00││││300cm│││││││││││├─┼────┼────────────────┼─┼─────┼─────┼───────┼─────┼───────┼─────┼───────┼─────┼───────┤│15│壹.一.15│植栽,喬木,黃花風鈴木,240≦樹│株│2,571.00│43.00│110,553.00│35.00│89,985.00│35.00│89,985.00│35.00│89,985.00││││高<270cm│││││││││││├─┼────┼────────────────┼─┼─────┼─────┼───────┼─────┼───────┼─────┼───────┼─────┼───────┤│16│壹.一.16│植栽,喬木,小葉南洋杉,600cm≦│株│6,438.00│7.00│45,066.00│0.00│0.00│0.00│0.00│0.00│0.00││││樹高│││││││││││├─┼────┼────────────────┼─┼─────┼─────┼───────┼─────┼───────┼─────┼───────┼─────┼───────┤│17│壹.一.17│植栽,喬木,小葉欖仁,270≦樹高│株│2,662.00│0.00│0.00│9.00│23,958.00│0.00│0.00│9.00│239,58.00││││<300cm│││││││││││├─┼────┼────────────────┼─┼─────┼─────┼───────┼─────┼───────┼─────┼───────┼─────┼───────┤│18│壹.一.18│植栽,喬木,垂柳,270≦樹高<│株│2,396.00│6.00│14,376.00│0.00│0.00│0.00│0.00│0.00│0.00││││300cm│││││││││││├─┼────┼────────────────┼─┼─────┼─────┼───────┼─────┼───────┼─────┼───────┼─────┼───────┤│19│壹.一.19│植栽,喬木, 阿勃勒 ,270≦樹高<│株│2,36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00cm│││││││││││├─┼────┼────────────────┼─┼─────┼─────┼───────┼─────┼───────┼─────┼───────┼─────┼───────┤│20│壹.一.20│植栽,灌木,白花立鶴花,30≦樹高│株│120.00│640.00│76,800.00│590.00│70,800.00│590.00│70,800.00│590.00│70,800.00││││<60cm│││││││││││├─┼────┼────────────────┼─┼─────┼─────┼───────┼─────┼───────┼─────┼───────┼─────┼───────┤│21│壹.一.21│植栽,灌木, 古巴拉貝木 ,30≦樹高│株│147.00│640.00│94,080.00│0.00│0.00│0.00│0.00│0.00│0.00││││<60cm│││││││││││├─┼────┼────────────────┼─┼─────┼─────┼───────┼─────┼───────┼─────┼───────┼─────┼───────┤│22│壹.一.22│植栽,灌木,斑葉春不老,30≦樹高│株│110.00│240.00│26,400.00│266.00│29,260.00│240.00│26,400.00│266.00│29,260.00││││<60cm│││││││││││├─┼────┼────────────────┼─┼─────┼─────┼───────┼─────┼───────┼─────┼───────┼─────┼───────┤│23│壹.一.23│植栽,灌木,撒金變葉木,30≦樹高│株│46.00│920.00│42,320.00│867.00│39,882.00│867.00│39,882.00│867.00│39,882.00││││<60cm│││││││││││├─┼────┼────────────────┼─┼─────┼─────┼───────┼─────┼───────┼─────┼───────┼─────┼───────┤│24│壹.一.24│植栽,灌木,矮仙丹,30≦樹高<│株│35.00│810.00│28,350.00│733.00│25,655.00│733.00│25,655.00│733.00│25,655.00││││60cm│││││││││││├─┼────┼────────────────┼─┼─────┼─────┼───────┼─────┼───────┼─────┼───────┼─────┼───────┤│25│壹.一.25│植栽,灌木,大王仙丹,30≦樹高<│株│53.00│810.00│42,930.00│690.00│36,570.00│690.00│36,570.00│690.00│36,570.00││││60cm│││││││││││├─┼────┼────────────────┼─┼─────┼─────┼───────┼─────┼───────┼─────┼───────┼─────┼───────┤│26│壹.一.26│植栽,灌木,宮粉仙丹,30≦樹高<│株│41.00│2,900.00│118,900.00│0.00│0.00│0.00│0.00│0.00│0.00││││60cm│││││││││││├─┼────┼────────────────┼─┼─────┼─────┼───────┼─────┼───────┼─────┼───────┼─────┼───────┤│27│壹.一.27│植栽,灌木,紫花馬櫻丹,10≦樹高│株│28.00│1,010.00│28,280.00│0.00│0.00│0.00│0.00│0.00│0.00││││<30cm│││││││││││├─┼────┼────────────────┼─┼─────┼─────┼───────┼─────┼───────┼─────┼───────┼─────┼───────┤│28│壹.一.28│植栽,灌木,小葉鵝掌藤,30≦樹高│株│147.00│180.00│26,460.00│0.00│0.00│0.00│0.00│0.00│0.00││││<60cm│││││││││││├─┼────┼────────────────┼─┼─────┼─────┼───────┼─────┼───────┼─────┼───────┼─────┼───────┤│29│壹.一.29│植栽,草花,彩葉草,10≦樹高<│株│26.00│380.00│9,880.00│0.00│0.00│0.00│0.00│0.00│0.00││││30cm│││││││││││├─┼────┼────────────────┼─┼─────┼─────┼───────┼─────┼───────┼─────┼───────┼─────┼───────┤│30│壹.一.30│植栽,草花,薔薇,10≦樹高<30cm│株│35.00│270.00│9,450.00│0.00│0.00│0.00│0.00│0.00│0.00│├─┼────┼────────────────┼─┼─────┼─────┼───────┼─────┼───────┼─────┼───────┼─────┼───────┤│31│壹.一.31│植栽,草花,藍星花,10≦樹高<│株│30.00│240.00│7,200.00│0.00│0.00│0.00│0.00│0.00│0.00││││30cm│││││││││││├─┼────┼────────────────┼─┼─────┼─────┼───────┼─────┼───────┼─────┼───────┼─────┼───────┤│32│壹.一.32│植栽,草花,六月雪,10≦樹高<│株│24.00│490.00│11,760.00│0.00│0.00│0.00│0.00│0.00│0.00││││30cm│││││││││││├─┼────┼────────────────┼─┼─────┼─────┼───────┼─────┼───────┼─────┼───────┼─────┼───────┤│33│壹.一.33│植栽,地被,南美蟛蜞菊,1袋3株│袋│9.00│1,980.00│17,820.00│0.00│0.00│0.00│0.00│0.00│0.00│├─┼────┼────────────────┼─┼─────┼─────┼───────┼─────┼───────┼─────┼───────┼─────┼───────┤│34│壹.一.34│植草,假儉草皮,密鋪含保活│㎡│78.00│7,100.00│553,800.00│1,500.00│117,000.00│1,500.00│117,000.00│1,500.00│117,000.00│├─┼────┼────────────────┼─┼─────┼─────┼───────┼─────┼───────┼─────┼───────┼─────┼───────┤│35│壹.一.35│植栽,沃土回填│㎡│41.00│7,100.00│291,100.00│1,500.00│61,500.00│1,500.00│61,500.00│1,500.00│61,500.00│├─┼────┼────────────────┼─┼─────┼─────┼───────┼─────┼───────┼─────┼───────┼─────┼───────┤│36│壹.一.36│植草,草種噴植,假儉草種籽│㎡│32.00│4,920.00│157,440.00│0.00│0.00│0.00│0.00│0.00│0.00│├─┼────┼────────────────┼─┼─────┼─────┼───────┼─────┼───────┼─────┼───────┼─────┼───────┤│37│壹.一.37│砌高壓緣石(L型)│M│763.00│759.20│579,269.60│0.00│0.00│0.00│0.00│0.00│0.00│├─┼────┼────────────────┼─┼─────┼─────┼───────┼─────┼───────┼─────┼───────┼─────┼───────┤│38│壹.一.38│砌高壓磚(Q型)-單排│M│202.00│186.40│37,652.80│0.00│0.00│0.00│0.00│0.00│0.00│├─┼────┼────────────────┼─┼─────┼─────┼───────┼─────┼───────┼─────┼───────┼─────┼───────┤│39│壹.一.39│砌高壓磚(Q型)-二排│M│368.00│329.30│121,182.40│0.00│0.00│0.00│0.00│0.00│0.00│├─┼────┼────────────────┼─┼─────┼─────┼───────┼─────┼───────┼─────┼───────┼─────┼───────┤│40│壹.一.40│貼陶磚緣石│M│763.00│117.70│89,805.10│0.00│0.00│0.00│0.00│0.00│0.00│├─┼────┼────────────────┼─┼─────┼─────┼───────┼─────┼───────┼─────┼───────┼─────┼───────┤│41│壹.一.41│砌古樸陶塊│M│704.00│6.00│4,224.00│0.00│0.00│0.00│0.00│0.00│0.00│├─┼────┼────────────────┼─┼─────┼─────┼───────┼─────┼───────┼─────┼───────┼─────┼───────┤│42│壹.一.42│鋪手工透水磚(頁岩亂石面)│㎡│3,182.00│56.65│180,260.30│0.00│0.00│0.00│0.00│0.00│0.00│├─┼────┼────────────────┼─┼─────┼─────┼───────┼─────┼───────┼─────┼───────┼─────┼───────┤│43│壹.一.43│鋪松紋石板│㎡│2,419.00│53.03│128,279.57│0.00│0.00│0.00│0.00│0.00│0.00│├─┼────┼────────────────┼─┼─────┼─────┼───────┼─────┼───────┼─────┼───────┼─────┼───────┤│44│壹.一.44│鋪高壓磚(圓點面)│㎡│625.00│56.80│35,500.00│0.00│0.00│0.00│0.00│0.00│0.00│├─┼────┼────────────────┼─┼─────┼─────┼───────┼─────┼───────┼─────┼───────┼─────┼───────┤│45│壹.一.45│鋪高壓磚(岩面型)│㎡│1,150.00│341.00│392,150.00│0.00│0.00│0.00│0.00│0.00│0.00│├─┼────┼────────────────┼─┼─────┼─────┼───────┼─────┼───────┼─────┼───────┼─────┼───────┤│46│壹.一.46│環保彩晶植草磚+彩晶仿原石造型地│㎡│782.00│1,287.80│1,007,059.60│1,314.80│1,028,174.00│1,295.00│1,012,690.00│1,314.80│1,028,174.00││││磚│││││││││││├─┼────┼────────────────┼─┼─────┼─────┼───────┼─────┼───────┼─────┼───────┼─────┼───────┤│47│壹.一.46│草皮未施作│㎡│-13.79│1.00│0.00│1,314.80│-18,131.00│1,295.00│-17,858.00│1,314.80│-18,131.00│││-1││││││││││││├─┼────┼────────────────┼─┼─────┼─────┼───────┼─────┼───────┼─────┼───────┼─────┼───────┤│48│壹.一.47│鋪高壓磚(長方型)│㎡│86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9│壹.一.48│鋪環保噴砂地磚TH:8CM│㎡│754.00│305.50│230,347.00│0.00│0.00│0.00│0.00│0.00│0.00│├─┼────┼────────────────┼─┼─────┼─────┼───────┼─────┼───────┼─────┼───────┼─────┼───────┤│50│壹.一.49│鋪環保噴砂地磚TH:6CM│㎡│727.00│964.10│700,900.70│0.00│0.00│0.00│0.00│0.00│0.00│├─┼────┼────────────────┼─┼─────┼─────┼───────┼─────┼───────┼─────┼───────┼─────┼───────┤│51│壹.一.50│舖圖騰組合磚(荷系列)-(荷花+│組│25,291.00│1.00│25,291.00│0.00│0.00│0.00│0.00│0.00│0.00││││金魚)│││││││││││├─┼────┼────────────────┼─┼─────┼─────┼───────┼─────┼───────┼─────┼───────┼─────┼───────┤│52│壹.一.51│舖圖騰組合磚(荷系列)-(荷花)│組│19,405.00│1.00│19,405.00│0.00│0.00│0.00│0.00│0.00│0.00│├─┼────┼────────────────┼─┼─────┼─────┼───────┼─────┼───────┼─────┼───────┼─────┼───────┤│53│壹.一.52│抿青曜石│㎡│690.00│40.84│28,179.60│0.00│0.00│0.00│0.00│0.00│0.00│├─┼────┼────────────────┼─┼─────┼─────┼───────┼─────┼───────┼─────┼───────┼─────┼───────┤│54│壹.一.53│抿鋯褐石│㎡│598.00│24.70│14,770.60│0.00│0.00│0.00│0.00│0.00│0.00│├─┼────┼────────────────┼─┼─────┼─────┼───────┼─────┼───────┼─────┼───────┼─────┼───────┤│55│壹.一.54│砌枕木緣石│M│1,016.00│115.10│116,941.60│0.00│0.00│0.00│0.00│0.00│0.00│├─┼────┼────────────────┼─┼─────┼─────┼───────┼─────┼───────┼─────┼───────┼─────┼───────┤│56│壹.一.55│砌松紋擋石│組│1,380.00│188.00│259,440.00│0.00│0.00│0.00│0.00│0.00│0.00│├─┼────┼────────────────┼─┼─────┼─────┼───────┼─────┼───────┼─────┼───────┼─────┼───────┤│57│壹.一.56│弧型矮牆│M│5,242.00│5.00│26,210.00│0.00│0.00│0.00│0.00│0.00│0.00│├─┼────┼────────────────┼─┼─────┼─────┼───────┼─────┼───────┼─────┼───────┼─────┼───────┤│58│壹.一.57│紅木欄杆+三木作橫桿組│M│4,231.00│7.00│29,617.00│0.00│0.00│0.00│0.00│0.00│0.00│├─┼────┼────────────────┼─┼─────┼─────┼───────┼─────┼───────┼─────┼───────┼─────┼───────┤│59│壹.一.58│鋪枕木石板│片│1,334.00│72.00│96,048.00│0.00│0.00│0.00│0.00│0.00│0.00│├─┼────┼────────────────┼─┼─────┼─────┼───────┼─────┼───────┼─────┼───────┼─────┼───────┤│60│壹.一.59│密鋪大卵石│㎡│368.00│41.50│15,272.00│0.00│0.00│0.00│0.00│0.00│0.00│├─┼────┼────────────────┼─┼─────┼─────┼───────┼─────┼───────┼─────┼───────┼─────┼───────┤│61│壹.一.60│密鋪天然卵石鋪石│㎡│294.00│170.00│49,980.00│0.00│0.00│0.00│0.00│0.00│0.00│├─┼────┼────────────────┼─┼─────┼─────┼───────┼─────┼───────┼─────┼───────┼─────┼───────┤│62│壹.一.61│鋪設碎石級配料│㎡│736.00│8.50│6,256.00│0.00│0.00│0.00│0.00│0.00│0.00│├─┼────┼────────────────┼─┼─────┼─────┼───────┼─────┼───────┼─────┼───────┼─────┼───────┤│63│壹.一.62│加勁式擋土牆│㎡│10,392.00│420.00│4,364,640.00│674.80│7,012,522.00│433.00│4,499,736.00│462.00│4,801,104.00│├─┼────┼────────────────┼─┼─────┼─────┼───────┼─────┼───────┼─────┼───────┼─────┼───────┤│64│壹.一.63│既有鋼柵石籠收邊處理│M│2,483.00│25.00│62,075.00│25.00│62,075.00│25.00│62,075.00│25.00│62,075.00│├─┼────┼────────────────┼─┼─────┼─────┼───────┼─────┼───────┼─────┼───────┼─────┼───────┤│65│壹.一.64│預鑄式擋土磚│㎡│2,943.00│132.00│388,476.00│135.80│399,659.00│132.00│388,476.00│135.80│399,659.00│├─┼────┼────────────────┼─┼─────┼─────┼───────┼─────┼───────┼─────┼───────┼─────┼───────┤│66│壹.一.65│噴灌工程│套│878,018.00│1.00│878,018.00│1.00│878,018.00│1.00│878,018.00│1.00│878,018.00│├─┼────┼────────────────┼─┼─────┼─────┼───────┼─────┼───────┼─────┼───────┼─────┼───────┤│67│壹.一.66│24孝造型牆面│處│13,335.00│24.00│320,040.00│24.00│320,040.00│24.00│320,040.00│24.00│320,040.00│├─┼────┼────────────────┼─┼─────┼─────┼───────┼─────┼───────┼─────┼───────┼─────┼───────┤│68│壹.一.67│太陽能景觀矮燈│具│13,795.00│12.00│165,540.00│0.00│0.00│0.00│0.00│0.00│0.00│├─┼────┼────────────────┼─┼─────┼─────┼───────┼─────┼───────┼─────┼───────┼─────┼───────┤│69│壹.一.68│滯洪池防水層處理│㎡│276.00│435.00│120,060.00│338.80│93,509.00│338.80│93,509.00│338.80│93,508.80│├─┼────┼────────────────┼─┼─────┼─────┼───────┼─────┼───────┼─────┼───────┼─────┼───────┤│70│壹.一.69│環保金爐│座│413,856.00│1.00│413,856.00│1.00│413,856.00│1.00│413,856.00│1.00│413,856.00│├─┼────┼────────────────┼─┼─────┼─────┼───────┼─────┼───────┼─────┼───────┼─────┼───────┤│71│壹.一.70│拋石,塊石(長徑:15~40cm)│㎡│276.00│85.00│23,460.00│0.00│0.00│0.00│0.00│0.00│0.00│├─┼────┼────────────────┼─┼─────┼─────┼───────┼─────┼───────┼─────┼───────┼─────┼───────┤│72│壹.一.71│花崗石檯面供桌│座│50,582.00│1.00│50,582.00│0.98│49,570.00│0.98│49,570.00│0.98│49,570.00│├─┼────┼────────────────┼─┼─────┼─────┼───────┼─────┼───────┼─────┼───────┼─────┼───────┤│73│壹.一.72│屋頂加蓋琉璃鋼瓦(含C型鋼及螺栓│式│984,058.00│1.00│984,058.00│1.00│984,058.00│1.00│984,058.00│1.00│984,058.00││││錨定)│││││││││││├─┼────┼────────────────┼─┼─────┼─────┼───────┼─────┼───────┼─────┼───────┼─────┼───────┤│74│壹.一.72│高空人員升降機│式│110,364.00│1.00│0.00│-1.00│-110,364.00│0.00│0.00│0.00│0.00│││-1││││││││││││├─┼────┼────────────────┼─┼─────┼─────┼───────┼─────┼───────┼─────┼───────┼─────┼───────┤│75│壹.一.73│交通安全維護費(含夜間照明警示)│式│18,394.00│1.00│18,394.00│0.92│16,922.00│0.72│13,258.00│0.74│13,611.56│├─┼────┼────────────────┼─┼─────┼─────┼───────┼─────┼───────┼─────┼───────┼─────┼───────┤│76│壹.一.74│密級配瀝青混凝土面層│M3│4,55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7│壹.一.75│瀝青透層│㎡│1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8│壹.一.76│材料試驗費│式│34,304.00│1.00│34,304.00│0.80│27,443.00│0.72│24,725.00│0.74│25,384.96│├─┼────┼────────────────┼─┼─────┼─────┼───────┼─────┼───────┼─────┼───────┼─────┼───────┤│79│壹.一.77│既有構造物打除(含運棄)│M3│1,288.00│2.00│2,576.00│0.00│0.00│0.00│0.00│0.00│0.00│├─┼────┼────────────────┼─┼─────┼─────┼───────┼─────┼───────┼─────┼───────┼─────┼───────┤│80│壹.一.78│既有機車格位調整(含挖除及修復)│式│5,518.00│1.00│5,518.00│0.00│0.00│0.00│0.00│0.00│0.00│├─┼────┼────────────────┼─┼─────┼─────┼───────┼─────┼───────┼─────┼───────┼─────┼───────┤│81│壹.一.79│既有路面及構造物修補│式│7,357.00│1.00│7,357.00│0.00│0.00│0.00│0.00│0.00│0.00│├─┼────┼────────────────┼─┼─────┼─────┼───────┼─────┼───────┼─────┼───────┼─────┼───────┤│82│壹.一.80│新設管路與既有排水設施銜接費│式│47,364.00│1.00│47,364.00│1.00│47,364.00│0.72│34,138.00│1.00│47,364.00│├─┼────┼────────────────┼─┼─────┼─────┼───────┼─────┼───────┼─────┼───────┼─────┼───────┤│83│壹.一.81│新舊構造物銜接修復費│式│7,357.00│1.00│7,357.00│1.00│7,357.00│0.72│5,303.00│1.00│7,357.00│├─┼────┼────────────────┼─┼─────┼─────┼───────┼─────┼───────┼─────┼───────┼─────┼───────┤│84│壹.一.82│工程告示牌及工地標誌,工程告示牌│面│4,598.00│1.00│4,598.00│1.00│4,598.00│0.72│3,314.00│1.00│4,598.00│├─┼────┼────────────────┼─┼─────┼─────┼───────┼─────┼───────┼─────┼───────┼─────┼───────┤│85│壹.一.83│施工機具調度費│式│14,715.00│1.00│14,715.00│0.92│13,538.00│0.72│10,606.00│0.74│10,889.10│├─┼────┼────────────────┼─┼─────┼─────┼───────┼─────┼───────┼─────┼───────┼─────┼───────┤│86│壹.一.84│完工環境清潔費│式│7,357.00│1.00│7,357.00│0.00│0.00│0.00│0.00│0.00│0.00│├─┼────┼────────────────┼─┼─────┼─────┼───────┼─────┼───────┼─────┼───────┼─────┼───────┤│87│壹.一.65│PVC給水用厚管-3"│M│60.69│49.00│2,973.81│0.00│0.00│47.00│2,840.00│0.00│0.00│││.4││││││││││││├─┼────┼────────────────┼─┼─────┼─────┼───────┼─────┼───────┼─────┼───────┼─────┼───────┤│││小計││││17,742,707.68││││││13,173,032.42│├─┼────┼────────────────┼─┼─────┼─────┼───────┼─────┼───────┼─────┼───────┼─────┼───────┤│88│壹.二│環保安衛費(約壹.一之1%)│式│177,723.76│1.00│177,723.76│0.92│165,600.00│0.72│128,096.00│0.74│131,515.58│├─┼────┼────────────────┼─┼─────┼─────┼───────┼─────┼───────┼─────┼───────┼─────┼───────┤│89│壹.三│施工品質管理費(約壹.一之1%)│式│177,723.76│1.00│177,723.76│0.92│165,600.00│0.72│128,096.00│0.74│131,515.58│├─┼────┼────────────────┼─┼─────┼─────┼───────┼─────┼───────┼─────┼───────┼─────┼───────┤│90│壹.四│綜合營造保險費(約壹.一之1%)│式│179,700.00│1.00│179,700.00│0.92│165,324.00│0.72│129,520.00│0.74│132,978.00│├─┼────┼────────────────┼─┼─────┼─────┼───────┼─────┼───────┼─────┼───────┼─────┼───────┤│91│壹.五│包商管理與利潤(約壹.一之7%)│式│1,255,711.│1.00│1,255,711│0.92│1,170,019.00│0.72│905,064.00│0.74│929,226.37││││││31│││││││││├─┼────┼────────────────┼─┼─────┼─────┼───────┼─────┼───────┼─────┼───────┼─────┼───────┤│92│壹.六│營業稅(約壹.一之5%)│式│887,135.49│1.00│887,135.49│0.92│826,622.00│0.72│639,410.00│0.74│656,480.26│├─┼────┼────────────────┼─┼─────┼─────┼───────┼─────┼───────┼─────┼───────┼─────┼───────┤│││總計││││20,420,702.00││18,949,564.00││14,733,617.00││15,154,7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