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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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THANH(中文姓名:阮文成)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TH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VANTHANH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八案)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兩罪)、八月(三罪)、十月(兩罪)確定;又因竊盜(兩案)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十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受刑人復因竊盜(十案)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罪)、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六年八月),受刑人於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8年12月17日,羈押折抵169日,累進縮刑4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11月5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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