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