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欣憲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秀麗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判決案由欄中「(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775、2677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649、4650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775、2677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649、4650號;併辦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8150號)」。
二、本判決理由欄中第七項即判決書第23頁倒數第7列「駁回。」應更正為「駁回。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7日函請本院將該署106年度偵字第8150號等案卷併案審理乙節,經查該等案件確與本案為同一案件,併此敘明。」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而此為顯然之錯誤,依前開說明,即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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