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鴻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鴻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鴻傑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912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前揭①②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
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與上揭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2月自103年10月5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6年
5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0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
7年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26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庭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