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華先前於(一)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1年度209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其後再由本院以
104年度撤緩字第198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二)於
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3年交簡字第14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於104年間因恐嚇得利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424號判處有期徒刑3確定;(四)於104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於104年度因持有第
3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後上開(二)至(四)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並與上開(一)及(五)所示案件於105年6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嗣再由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
31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