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一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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