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0歲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詐欺│││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1│││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4年1月31日至│91年1月中旬至│94年4月17日│94年6月│││94年2月2日│94年4月15日│││├─────┼───────┼───────┼───────┼───────┤│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毒│彰化地檢94年偵│彰化地檢94年偵││度及案號│偵字第832號│偵字第832號│字第3559號│字第9215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4年訴│彰化地院94年易│彰化地院95年彰││法院、案號│字第832號,94│字第832號,94│字第686號,94│簡字第1號,95││及判決日期│年6月9日│年6月9日│年6月30日│年1月16日│├─────┼───────┼───────┼───────┼───────┤│判決確定日│94年7月11日│94年7月11日│94年8月29日│95年2月6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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