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
徐佳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經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其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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