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
原 告 林翠薇
訴訟代理人 王文達
陳俊茂 律師
被 告 蘇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於民國95年7月13日在鈞院民事執行
處95年度執字第9081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公開拍賣程序
,得標買受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
範圍10000之192)及其上337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
路○段○○○號4樓之2(現門牌整編為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
之2)建物(下稱系爭甲房地)及地下室一樓編號4B機械式
停車位(下稱系爭4B車位),並於同年8月2日辦妥移轉登記
。而被告於78年8月21日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37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
市○○○路○段○○○號4樓之1(現門牌整編為臺灣大道二段
715號4樓之1)建物(下稱系爭乙房地)及地下室一樓編號
4A機械式停車位(下稱系爭4A車位)。(二)系爭甲、乙房
地所在「環球企業大樓」之地下室一樓為公共設施使用空間
並作為停車使用,已成立分管契約,有購買車位者各自分管
使用其專用之特定編號車位,而原告自其前手繼受取得系爭
甲房地及系爭4B車位,被告則自建商買受系爭乙房地及系爭
4A車位,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且機械式停車位係2個1組,
分上、下層,系爭4A、4B車位為1組,建商於78年6月26日「
環球企業大樓」建築完成後,在推案時所製作海報記載地下
室一樓平面圖即標示「4B/4A」,即系爭4B車位係屬上層,
系爭4A車位則為下層,且該海報記載地下室二樓平面圖標示
「6D/6C」,即6D車位係屬上層,6C車位則為下層。(三)
「環球企業大樓」地下室一、二樓機械式停車位所在牆壁處
標示,可能因建商或管理委員會噴漆作業疏失,將所有A、C
車位均標示在上,B、D車位則標示在下,除部分上、下車位
專用人同一而無損權益外,部分上、下層車位有錯置之情形
,原告專用上層之系爭4B車位因而遭被告誤為占用。而6D、
6C車位之專用人曾向鈞院提起確認訴訟,經鈞院以103年度
中簡字第104號簡易民事判決確定,且6B、6A車位之專用人
於發現錯誤後,雙方互為回復原車位,確定6B車位係屬上層
,6A車位則屬下層。另5A、6B、6C、6D等人之土地房屋買賣
契約書所附車位平面圖上註明車位之位置均與建商推案時所
製作海報內容相符,足見「環球企業大樓」車位之分管契約
內容如建商推案時所製作海報內容。從而,原告專用上層系
爭4B車位,遭被告占用,顯已違反分管契約,並無法據此推
論原告有默示同意變更分管契約,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確認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
地上「環球企業大樓」地下室一樓編號4B車位係屬上層,編
號4A車位係屬下層;原告對於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上「環球企業大樓」地下室一樓編號4B車位有專
用使用權。(二)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上「環球企業大樓」地下室一樓編號4B車位返還原
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78年間向訴外人慶聯建設公司購買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376建號即門牌號
碼臺中市○○○路○段○○○號4樓之1(現門牌整編為臺灣大
道二段715號4樓之1)建物及機械式停車位,交屋時訴外人
慶聯建設公司點交上層車位予被告使用,被告使用上層車位
迄今25年,無人提出異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
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
第12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原告自其前
手繼受取得「環球企業大樓」之地下室一樓編號4B機械式
停車位(下稱系爭4B車位),系爭4B車位應屬上層,原告
對於系爭4B車位具有專用使用權等情,被告則辯稱:被告
於78年間向訴外人慶聯建設公司購買機械式停車位,訴外
人慶聯建設公司點交上層車位予被告使用迄今25年等語,
足見系爭4B車位究屬上層或下層,及原告對於上層車位是
否具有專用使用權,於兩造之間已有爭執,且已影響原告
得否請求被告返還上層車位之主觀上法律地位,並得以確
認判決將之除去,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有確認利
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95年7月13日在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
第9081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公開拍賣程序,得標買受
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
0之192)及其上337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
○○○號4樓之2(現門牌整編為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2
)建物(下稱系爭甲房地),並於同年8月2日辦妥移轉登
記。而被告於78年8月21日辦理第一次登記取得坐落臺中
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376建號即門牌號
碼臺中市○○○路○段○○○號4樓之1(現門牌整編為臺灣
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1)建物(下稱系爭乙房地)等情,
業據其提出拍賣公告、使用執照、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
影本為證,與被告所提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互核一致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
字第9081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
(三)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主張法律關
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
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87號民事判
例意旨參照)。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
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原告雖主張:原
告自其前手繼受取得「環球企業大樓」之地下室一樓編號
4B機械式停車位(下稱系爭4B車位),系爭4B車位應屬上
層,原告對於系爭4B車位具有專用使用權等情,並提出拍
賣公告、照片、海報、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平面圖等影
本為證,及請求調閱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04號民事卷宗
,以及請求傳訊證人 黃同德 ,然被告已否認原告主張上情
並以前詞置辯,則原告應就其此部分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經查:
1.原告於95年7月13日在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9081
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公開拍賣程序,得標買受債務人
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之192)及其上3377建號即門
牌號碼臺中市○○○路○段○○○號4樓之2(現門牌整編為
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2)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95年7月13日以中院慶民執95執五字第9081號發給原告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該權利移轉證書之備考欄僅記載「共
同使用部分建號3404面積2213.95平方公尺持分萬分之170
」等語,並未提及原告買受系爭4B車位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執字第9081號拍賣抵押物執行卷宗核
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足見本院民事執行處發給原告之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未記載原告自其前手繼受取得系
爭4B車位之專用使用權,則原告主張自其前手繼受取得系
爭4B車位之專用使用權乙節,尚非可採。
2.訴外人 徐秀月 前以訴外人 張力元 為被告,向本院起訴主張
:徐秀月於100年10月18日向 張玉樺 購買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38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段○○○號6樓之3(現門牌整編為臺中
市○○區○○○道○段○○○號6樓之3)建物及地下室二樓
編號6C之上層機械式停車位,徐秀月最近有意出售上開房
地及6C車位,並已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詎張力元為竟主
張其所有6D車位才是上層,致與徐秀月簽約之買方拒絕履
約,造成徐秀月損失,為此訴請確認徐秀月對上開6C車位
係屬上層,有專用使用權等情,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
第104號受理在案,並於103年6月9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
該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足見前開案件僅針
對地下室二樓編號6C車位究屬上層或下層,及其專用使用
權是否為訴外人徐秀月等情加以審理,而原告既未提出其
前手曾向建商購買地下室1樓系爭4B車位之相關契約書,
自難僅據前開案件判決內容而逕行推論原告之前手曾與建
商約定對於地下室一樓系爭4B車位具有專用使用權而成立
分管契約。
3.依原告所提訴外人 李詩卿 與 劉耀誠 所定簽訂房屋預定買賣
合約書雖記載:「第一條:不動產標示:房屋坐落環球企
業大樓(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
號所在)陸樓B棟壹戶:車位6B上,建坪約四四.九○坪
。」等語,及其後附「地下二樓平面圖」記載「5B/5A」
、「5D/5C」、「6B/6A」、「6D/6C」、「(上)」、「
(下)」等字樣,然此充其量僅顯示地下室二樓車位約定
使用情形,而原告既未提出其前手曾向建商購買地下室1
樓系爭4B車位之相關契約書,自難據此逕行推論原告之前
手曾與建商約定對於地下室一樓系爭4B車位具有專用使用
權而成立分管契約。
4.依原告所提海報固然記載「環球企業大樓」、「地下一樓
平面圖」、「4B/4A」等字樣,然原告自承此為建商在推
案時所製作海報,尚難據此逕行推論原告之前手曾與建商
約定對於地下室一樓系爭4B車位具有專用使用權而成立分
管契約。又原告所提照片顯示系爭4B、4A車位所在牆壁標
示「4A」在上,「4B」在下,亦與上開原告主張系爭4B車
位係屬上層乙節,並不相符,尚難據此逕認原告主張上情
為真實。
5.證人黃同德於104年5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
(提示證物4使用執照,你本身有無購買使用執照所載的
建物?)有,到目前為止30幾年,詳細時間伊不記得了,
伊購買的房屋門牌號碼為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4。(
提示卷附證物5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4
登記所有權人並非證人黃同德,有何意見?)伊後來賣給
蔡明惠 。(證人是向誰購買上開715號4樓之4建物?)名
義上應該是跟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證人有無
保留向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上開臺灣大道二段715
號4樓之4建物所簽訂的買賣契約?)已經不在了。(證人
向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上開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
之4建物時,有無一併購買停車位?)有買1個平面停車位
,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編號4D,伊的停車位是平面停車
位,不是機械停車位。(上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有無機械
停車位?)有,大部分都是機械停車位,只有3個是平面
停車位,伊是其中1個。(提示卷附原告所提平面圖,請
證人確認有無看過這份平面圖?)有,這是房屋銷售廣告
,據伊所知這是慶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製作的銷售海報2
張之1。(提示卷附原告所提平面圖,其上所載建物銷售
,你有無參與洽談買賣事宜?)沒有。(提示卷附原告所
提平面圖,其上所載停車位銷售,你有無參與洽談買賣事
宜?)沒有。(門牌號碼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1、4樓
之2建物出售予訴外人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件被
告蘇俊德時,你有無參與洽談買賣事宜?)沒有。(關於
門牌號碼臺灣大道二段715號4樓之1、4樓之2建物出售予
訴外人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件被告蘇俊德時,所
洽談買賣契約內容及停車位使用內容,你是否瞭解?)伊
沒有參與,所以伊不知道等語,並具結證稱:(就證人剛
剛所言平面圖上所標示的車位上、下是否銷售時,就你所
知建設公司是否依照該平面圖之標示車位上、下來予以銷
售?)伊沒有參與銷售,銷售細節伊不瞭解等語。而觀諸
上開證人黃同德證述內容已表明其從未參與「環球企業大
樓」之地下室停車位銷售過程,並不瞭解停車位之銷售細
節,自難僅據上開證人黃同德證述內容而逕行推論「環球
企業大樓」地下室停車位之分管契約內容與原告所提上揭
海報記載內容相符。
6.此外,原告復未就其主張上情,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
自難信為真實。綜上以析,無從認定有如上開原告主張其
自前手繼受取得「環球企業大樓」之地下室一樓系爭4B車
位,系爭4B車位應屬上層,其對於系爭4B車位具有專用使
用權之情形,原告亦無從請求被告返還系爭4B車位。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4B車位係屬上層,系爭4A車位係
屬下層,及原告對於4B車位有專用使用權,以及被告應將
系爭4B車位返還原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