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靜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7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107年度執字第5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靜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靜妮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先後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附表:107年度聲字第1799號│├────────┬────────────┬────────────┬────────────┤│編號│①│②│③│├────────┼────────────┼────────────┼────────────┤│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0日│107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同左)│臺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227號││106年度速偵字第1568號│├───┬────┼────────────┼────────────┼────────────┤││法院│臺北地院│(同左)│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05號│(同左)│107年度簡字第14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同左)│107年6月22日│├───┼────┼────────────┼────────────┼────────────┤││法院│臺北地院│(同左)│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05號│(同左)│107年度簡字第14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6日│(同左)│107年7月1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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